法制網成都12月3日電 記者楊傲多 記者今天從四川省法院獲悉,省法院近日出台《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對全省法院審理輕微刑事案件工作進行具體規定,以提高輕微刑事案件的辦理質量和效率。
  此前,省公檢法司四家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對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適用條件以及公檢法司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辦案期限和基本流程等作了明確規定。《實施辦法》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適用快速辦理機制:(一)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四)適用法律無爭議以及適用快速辦理無爭議。其中,《實施辦法》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10日內審結。
  為確保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四川省法院在《實施辦法》基礎上,制定下發了《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明確了從立案受理到送達執行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規定對檢察院移送的有“快速辦理”標識的案件,立案庭經審查認為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應當日立案,當日移送刑事審判庭。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案件,一般應指定專人集中辦理,可以採取集中時段內依次、連續開庭方式進行審理,一般應當庭宣判,對裁判文書可以予以簡化等。此外,還對沒有標識“快速辦理”的案件轉為快速辦理案件審理作了程序規定。  (原標題:四川省法院規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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