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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10月10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現在,一條微博或者一條微信,特別是名人、大V發佈的信息,往往能瞬間被廣泛關註。普通公眾利用手機隨時拍隨時發佈信息的越來越多,遇到好玩的、勵志的各種信息,也經常迫不及待地共享給朋友——自媒體時代的到來,讓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信息的發佈者、轉載者。
  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近年來,因發佈或轉發微博引發的名譽權訴訟日益增多,同時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網灰色產業也應運而生,而且個人信息保護面臨極大危機。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發佈《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發佈典型案例,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問題,統一裁判尺度,一一進行回應。
  在新規定當中,最引人註意的,莫過於微博、微信等自媒體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如何認定。
  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顯示,2010年5月,奇虎360公司董事長周鴻禕發表多篇博文,內容涉及“揭開金山公司麵皮”、“微點案”、“金山軟件破壞360衛士”等。金山公司狀告周鴻禕,索賠1200萬。終審法院判決周鴻禕停止侵權、刪除相關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網易微博首頁發表致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姚輝在接受中央台記者採訪時指出,發佈或轉發者註意義務的大小是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
  姚輝:你作為公眾人物,你就應該有比普通的網民更高的註意義務,註意義務越高可能就意味著你所認定的過錯就更大更重。自媒體,微博也好微信也好,也不是無法無天,想怎麼說就怎麼說,也要講規矩,也有可能構成侵權,一旦侵權,同樣也要承擔法律後果。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隨後的採訪中進一步分析,依據《規定》,今後,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法院會考慮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侵權的明顯程度、以及是否進行了修改。
  孫軍工: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那麼一旦個人信息遭到侵犯,哪些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一旦受侵犯就可以索賠?
  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再次提及曾引起輿論廣泛關註的博客自殺第一案,王某的妻子薑某跳樓自殺身亡前,在博客日記中懷疑他與東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日記被大量轉發後,王某遭到網友的“人肉搜索”、謾罵、人身攻擊、甚至上門騷擾。哪些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最高法的《規定》作出了明確。
  孫軍工: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很多網絡侵權糾紛里,由於侵權人匿名發帖,很多時候當事人面臨想維權卻找不到被告的尷尬,那麼如何找到匿名侵權人?被侵權可以告誰?
  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顯示,新浪博客博主發表涉及閆某個人隱私的文章,閆某狀告新浪、百度侵犯名譽權、隱私權,要求兩公司提供博主的個人信息,獲得法院支持。《規定》明確,找不到侵權信息發佈者,可以起訴網站。
  孫軍工: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同時,網站不及時刪除已經被認定為侵權的信息,也將承擔民事責任。
  接下來,當事雙方一旦對簿公堂,法院依據什麼對被侵權人所收經濟損失作出認定?
  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是導演謝晉遺孀徐大雯訴宋祖德、劉信達侵害名譽權勝訴案。精神損害賠償與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相適應,經濟損失認定取決於被侵權人的影響力大小。依據《規定》,今後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合規的律師費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孫軍工: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值得註意的是,依據《規定》,非法刪帖、屏蔽、斷開鏈接等協議將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雇佣、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髮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要承擔連帶責任。  (原標題:自媒體轉發信息侵權需擔責 註意義務越高過錯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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